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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就是共同犯罪、共同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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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湖南 · 2025-4-8 22:09:26| 字数 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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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
就是共同犯罪

    在中国社会,每一个个体都被赋予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法院尤其是上级法院,承载着拨云见日、还事实清白、维护正义的职责。上级法院不仅是法律适用的把关者,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国家设立上级法院的极其重要的目的和职能,就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却不得不直面一个令人震惊的现象:当下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已经成为一种极其普遍的现象。这不仅是对司法正义的背离,更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亵渎,性质之恶劣,本质上就是共同犯罪,把错误进行到底!

滥用职权:用法律之名行不义之事

      今天的现实,老百姓实现公平正义比登天还难,尽管党中央不断强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公平正义。很多本应被赋予纠错职责的上级法院,不仅没有履行好查漏补缺的职责,反而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选择了放纵,甚至与之沆瀣一气。那些本应成为正义桥梁的手臂,有大量的事实证实已经成了错误与滥权的保护伞,“维稳大于正义”的借口成为某些司法行为的遮羞布。

     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不但在客观上纵容了下级法院对权力的滥用,而且进一步助长了法官滥用裁判权而无法被追责的气焰。我们不得不问:上级法院的纵容和包庇,是不是对司法正义的背叛?当一个错误的判决清清楚楚摆在他们眼前时,他们选择回避、掩饰、默许,这是不是对司法职能职责的严重违背?这样的法官,滥用的是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背叛的是法律的基本精神!

不纠正错误的上级法院是在共同犯罪   

     如果下级法院的错误是一次司法“事故”,那么上级法院的不纠正,事实上就是为“事故”背书,这是一种深层次、更恶劣的共同犯罪行为,它侵犯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人民的权益,违背了党中央的司法要求。上级法院首先应该是司法公正的“守门人”,而不是法官错判的“帮凶”!然而,现实情况却让人不得不愤怒:


    1.司法系统的“保护主义”: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很多已形成了一种隐秘而危险的共生关系。由于同属一个系统,司法内部的利益链条使得他们更倾向于相互包庇,而不是互相监督。试想,一个法官对明显歪曲法律的判决视而不见甚至予以维持,还能称之为正义的捍卫者吗?这不是他们已经堕入了共同犯罪的泥潭那还是什么呢?!

    2.上级法院的包庇下级法院是对法治的毒害:上级法院的不纠正行为,是在放纵下级法院的错误,纵容司法腐败蔓延。依法裁判的承诺被践踏,“以权压法”的阴云笼罩司法大厦。当事人无处申诉的无力感,成为了法治系统的深层创伤;社会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已经被累积起来。

    3.不纠正错误判决,就是犯罪帮凶:一名下级法官的错误即便是无知或私心(故意枉法裁判者居多),但当案件上诉至上级法院,却仍然无法获得纠错,那是不是就成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共谋?因为上级法院就是确保下级法院判决正确的最后一道关卡,它的不纠正不仅仅是懒政,本质上就是一种支持错误。错误在第一级是“失职”,在第二级就是“同谋”,这个观点没有错。

侵害的不只是个体,而是国家法治的根基

     所有人都认可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上级法院的不作为与滥权行为,它不仅仅是在个案上祸害当事人,它侵蚀的实际上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核心——人民对法律公正的信任。   

     1.损害公信力:法院是人民寻求正义的最后寄托,上级法院本应是为弱者伸张正义、纠正谬误的机构。然而,当法官变成了“程序表演者”而非“正义守护者”之后,社会一定质疑:法律还能不能保护弱小?法律的高墙如何能抵御滥官们的风暴?

    2.破坏社会契约:法治契约是以法律为核心,而法律的核心在于对规则的信任。当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错误表现冷漠,甚至选择包庇,就等于撕毁社会的共同契约,让社会陷入无秩序和无规则之中。

    3.助长司法腐败:司法公正的失灵将直接助长权力滥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错误选择“沉默”、纵容,就是在为司法腐败生产温床。那些滥用权力的下级法官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为他们知道即使败露也不会有真正的追究;而上级法院大量的这种行为的存在,则进一步做实了滥权法官“保护伞”的存在。

从源头治理:纠错机制必须成为法律的“自动刹车”

     要解决这种现象,绝不能止于对个别法官的惩戒,而必须从制度上重新审视司法体系的运行,从根源上杜绝“不纠正”就是共同犯罪问题,要在制定制度上就必须明确,不纠正错误的上级法官,就是共同犯罪。我们必须认识到,纠错不是“次要选项”,而是司法链条不可或缺的一环。

    1.建立独立的案件审查机制:必须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的第三方司法监督机构,负责审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纠错的行为。当发现上级法院存在不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情况,应追究其具体责任。

    2.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必须更加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而不是相反),对重大争议案件公开听证,让每个公民都能监督司法过程,使不公行为无处遁形。   

    3.让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完善法官问责机制,切实落实法律惩戒制度,对上级法院不作为的法官进行严格问责,对于包庇下级裁判错误的法官,视其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司法职业道德与能力培训:法官不仅是法律精英,更应该是道德正义的实践者。要不断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培养他们对正义的敬畏和对责任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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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捍卫法治,不容“集体失职”毁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法官是人民赋予法律权威的执行者,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掌权者。法律的力量源于正义,而不是对制度和法律的滥用。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就是对法治底线的践踏。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是不能选择的法律赋责。滥权者必需付出代价,庇护者亦然!他们的一念之差,可能毁掉一个家庭、一个社会对正义的信仰。

     法治的高墙绝不能倒塌,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发出自己的声音。尖锐批评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用行动捍卫“权为民所用”的承诺!社会已到全民掀起捍卫法治的时候了!   

选稿:湖南都市网
作者:彪杨 法观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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